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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行审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诉长春市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4行审9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盖国庆,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威,该局监察支队稽查大队科员。被执行人:长春市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经营者:赵岩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长春市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达房地产公司)作出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称:被执行人建设项目,进行施工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噪声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16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在2016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在建筑过程中,存在夜间施工现象,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有居民投诉,违反了《噪声污染防治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对其作出了长环改字[2015]NG02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整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长环罚听告字[2016]NG0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6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长环罚字[2016]NG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4月1日、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长环催告字[2017]NG016号、NG03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行为违反了《大气噪声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根据《大气噪声防治法》第五十六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长环罚字[2016]NG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长春市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长环罚字[2016]NG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杜汉悦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