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健峻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峻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544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健峻。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贤浩(因本案于2017年5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健峻、陈贤浩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健峻、陈贤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黄健峻、陈贤浩与同案人林某2、“胜东”、“肥弟”(均另案处理)经密谋抢劫后,戴口罩、携带1根伸缩棍及2把西瓜刀,驾驶2辆黑色电动车到普宁市某村汽配大门路段,采用暴力及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林某11辆紫色小绵羊电动车(无法估计)及1部金色小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破案后,手机已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健峻、陈贤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赃物手机相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5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贤浩,后陈贤浩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林某2。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峻、陈贤浩与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健峻、陈贤浩所犯罪名成立。陈贤浩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鉴于黄健峻、陈贤浩能当庭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黄健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对陈贤浩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健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二、被告人陈贤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伟忠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