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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行审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李昌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李昌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82行审588号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海市人民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蒋小斌,局长。被申请人李昌多,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昌多国土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7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