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志与李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李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540号原告:李志,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李权,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李志诉被告李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