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尚聪与李西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聪,李西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938号原告尚聪,男,199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新岭,男,1969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李西堂,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原告尚聪诉被告李西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原告尚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元,由原告尚聪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军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