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2执7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强、尚根年、游辉、贾怀壮、XX宇、武燕彪、张壹辉、张鹏与被执行人交城县康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尚根年,游辉,贾怀壮,XX宇,武燕彪,张壹辉,张鹏,交城康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2执7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强,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尚根年,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游辉,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贾怀壮,男,1992年5月11日生,汉族,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XX宇,男,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武燕彪,男,1993年8月18日生,汉族,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壹辉,男,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交城康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本院在执行赵强、尚根年、游辉、贾怀壮、XX宇、武燕彪、张壹辉、张鹏与交城县康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22执7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耀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