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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悦活自然生态水族与田仁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悦活自然生态水族,田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悦活自然生态水族。经营者,阳发扬,负责人。地址:铜仁市碧江区下南门。被执行人田仁波,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土家族,印江县人,系印江县林业局职工,住印江县峨岭镇。本院受理执行的铜仁市碧江区悦活自然生态水族与田仁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田仁波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927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没有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天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邱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