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任海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梅,任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梅,女,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任海刚,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梅与被执行人任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任海刚当即给付5000元;余款在2017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2000元至全部给付完毕止。申请执行人王秀梅同时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