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高东与王鲜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高东,王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957号申请执行人吴高东,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水县人,现住陕西省汉滨区关庙镇。被申请人王鲜,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9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鲜5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鲜有牌照号为陕G7**##号红旗牌小汽车一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执行人王鲜有牌照号为陕G7**##号红旗牌小汽车一辆。上述财产在扣押、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