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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王茗锐与叶兆文陈大喜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茗锐,陈大喜,叶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申4号申请再审人:王茗锐,男性,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陈大喜,男性,汉族,1946年12月22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叶兆文,男性,汉族,1959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申请再审人王茗锐因与被申请人陈大喜、叶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铜法民初字第025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陈大喜与被申请人叶兆文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给付,被申请人陈大喜放弃申请再审人王茗锐的担保责任,申请再审人王茗锐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王茗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茗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兰洪学审判员  陈有全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