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郭加成与周礼华、马旭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加成,周礼华,马旭兵,丁伟,常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加成,男,1945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经常居住地东台市。被执行人:周礼华,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马旭兵,男,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丁伟,男,1988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常语兵,男,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郭加成与被执行人周礼华、马旭兵、丁伟、常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周礼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郭加成借款9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3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二、马旭兵、丁伟、常语兵对上述第一项周礼华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礼华追偿;三、驳回郭加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郭加成负担80元,周礼华负担10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周礼华名下苏J×××××、苏J×××××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扣划银行存款2847.0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和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