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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占峰诉被告马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峰,马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165号原告赵占峰,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李庚,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超。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了原告赵占峰诉被告马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从2016年7月15日至今被告马文超共计向我借款人民币合计980000.00元,约定按月3%支付利息,并以���德市开发区凤凰御庭A3号楼1单元202室做抵押。现还款日期已过,经多次催要扔未还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8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诗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