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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特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特102号申请人: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华,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7日经本院调解员程兴荣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李华于2017年9月7日归还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华于2017年7月7日经本院调解员程兴荣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