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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4002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郝某,女,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