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4002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郝某,女,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