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清武与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春生、巫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武,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春生,巫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3798号原告:王清武,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震,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被告:罗春生,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巫章英(系被告罗春生之妻),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王清武与被告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春生、巫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春生、巫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清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罗春生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8月6日共同向原告借款20万元,至今未付分文。被告巫章英系被告罗春生之妻,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罗春生、巫章英书面辩称,被告与原告素不相识,后原告到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情况时才略有认识。至于被告罗春生在借条上签名,是应原告再三要求说“做个证明人而已”,罗春生既非公司股东、负责人,也非债务人,更没有签订相应的保证条款。综上,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被告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被告罗春生签名,共同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5%,借期1年。被告借款后未付分文。因多次催款未果,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另查明,被告罗春生、巫章英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审查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春生共同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春生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罗春生在与被告巫章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共同债务,故被告巫章英应对被告罗春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春生共同偿还原告王清武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6日起,至被告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春生实际偿付上述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清楚。被告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春生对上述应支付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巫章英对被告罗春生上述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春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桂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文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注:该款内容为:“夫妻对��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的情形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