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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潍坊小商品城丹丹睡衣总汇与河口区华欧商城水中花服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小商品城丹丹睡衣总汇,河口区华欧商城水中花服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096号原告:潍坊小商品城丹丹睡衣总汇,驻潍坊小商品城2-5-142、143房。经营者:宋瑞兰,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文,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潍坊小商品城丹丹睡衣总汇业务经理。被告:河口区华欧商城水中花服装店,驻河口区华欧商城。经营者:刘福燕,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小商品城丹丹睡衣总汇与被告河口区华欧商城水中花服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小商品城丹丹睡衣总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小商品城丹丹睡衣总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小商品城丹丹睡衣总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小商品城丹丹睡衣总汇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