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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段某诉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段某,女,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礼泉县新时乡陈靳村,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城关镇汤房村,农民。段某诉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425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未按调解协议自觉履行,故权利人段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某支付其借款233000元。本院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33000元,申请执行人段某已全部领取,并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425执29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广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