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新疆中辉典当有限公司、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美岸分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中辉典当有限公司,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美岸分公司,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中辉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202号乐家宾馆5楼503室。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美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焉耆县新华路安达综合楼3幢1号6层南侧。负责人:王敦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焉耆县新华路安达公寓13楼。法定代表人:任岳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疆中辉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美岸分公司、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民终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美岸分公司、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美岸分公司、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4961294.21元(其中执行费92269.03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美岸分公司、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美岸分公司、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郭新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志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