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阳平、蔡丹青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的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余阳平,蔡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将军路金丰.金谷园。组织机构代码676485773。负责人:吕树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向阳,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方继怀,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余阳平,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蔡丹青,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8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余阳平、蔡丹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阳平、蔡丹青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9889.07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19.89%自2016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并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3497元,执行费2298元,但被执行人余阳平、蔡丹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阳平、蔡丹青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采取以上措施后,如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阳平、蔡丹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阳平、蔡丹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援农审 判 员 王 凯审 判 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