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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树荣与高晓伟、李娜、忽晓河、忽增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荣,高晓伟,李娜,忽晓河,忽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荣,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高晓伟,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忽晓河,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忽增胜,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树荣与被执行人高晓伟、李娜、忽晓河、忽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1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28执3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安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