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李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672号原告:秦某某,女,住喀左县水泉镇。被告:李某,男,住住喀左县水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车振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