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瑞华与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瑞华,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3416号原告:倪瑞华,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鹏,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草平,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铭楼1519室。诉讼代表人:黄耀,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瑞华诉被告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开庭审理。2017年8月4日,原告倪瑞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瑞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瑞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116元,减半收取2558元,由原告倪瑞华负担。审 判 长 邱洁健人民陪审员 江胜根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姚米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