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秀安、平顶山市龙鸿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安,平顶山市龙鸿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3285号申请人:陈秀安,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艺珍,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龙鸿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辉岗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91922182N。法定代表人:魏晓玲,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陈秀安与被告平顶山市龙鸿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鸿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鸿发公司在河南平高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加工零部件款58万元债权予以扣留。申请人陈秀安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天鹰43号楼4单元1楼东户(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龙鸿发工贸有限公司在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加工零部件款58万元。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停止支付。二、查封申请人陈秀安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天鹰43号楼4单元1楼东户(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由陈秀安管理使用,限制其处分权,不得转让,抵押、毁损。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朝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