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领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支兴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领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兴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264号原告驻马店市领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与通达路交叉口西北侧。法定代表人任国宾,公司总经理。被告支兴建,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驻马店市领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路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领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领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领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领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党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