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文学、陈胜军与许健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学,陈胜军,许健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学,男,汉族,37岁。申请执行人:陈胜军,女,汉族,37岁。被执行人:许健宇,男,朝鲜族,23岁。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文学、陈胜军与被执行人许健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吉02民终24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胜军医疗费3784.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护理费620.40元、误工费490.60元,赔偿张文学车辆损失费2000.00元,合计7395.48元;二、许健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张文学各项损失23171.1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保全费1520.00元,鉴定费3000.00元,合计5570.00元,由张学文负担550.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文学、陈胜军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健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健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已将执行款给付完毕。被执行人许健宇无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健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许健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健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 艳 忠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王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鲍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