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荣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润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荣,驻马店市润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54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荣,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遂平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润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金荣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润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6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润升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润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