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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国悦承包经营户与朱文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悦承包经营户,朱文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1609号原告韩国悦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韩国悦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朱文珍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韩国悦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朱文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国悦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韩国悦、被告朱文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国悦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土地10大亩,将承包田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长安村签订23.9亩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自1998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17年5月5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韩二房东10大亩水田地毁成旱田强行耕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准请求事项。朱文珍辩称,不赔偿损失,也不恢复原样,地是我的。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确认如下:1、原告提交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一本,拟证明原告享有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质证意见认为,合同是假的,土地证是真的,证明的事实不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二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经法庭调查核实,此复印件与存档原件一致,本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2007年12月30日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明确载明原告承包地块名称为韩二房东地。因此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相互印证,证明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2、原告提交的2017年5月20日王岩收据一份,拟证明原告已将争议土地转包给王岩耕种,韩国悦退还王岩2017年转包费9000元,补偿王岩种子、化肥和稻苗损失款1000元。被告质证认为,王岩我不认识。被告证人朱某1、朱某2当庭证明石家屯现在每大亩水田年转包费为500—9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王岩出具的收据与被告的证人所证明的事实相互印证,证明2017年石家屯每大亩水田年转包费的标准。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王岩出具的收据有效,所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3、被告的证人冯某当庭证明:我是被告的姐夫,分地时我是屯长,地是我分的,争议土地在1983年分地时是朱文珍家四口人的地,朱文珍种了五六年外出打工,地委托徐建民种,后来王福种了一部分。当时交税不挣钱,后来他们都不种了,1991年让我种,我没种,我让韩国悦把钱替朱文珍还上,等他回来他们再商量。韩国悦当时还500元,就种朱文珍的地,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被告证人贾奎全当庭证明:我原来在长安村当党支部书记,后来到乡人大工作。我来的目的是帮他们调解,当时土地是朱文珍的,他出去打工时,我们研究决定,村里代管,不多要钱,交税和完成任务就行,让他们的直近亲属管理。当时冯屯长就找韩国悦让他代管朱文珍地,还三角债的70%,说等朱文珍要地时你要给人家,再让他把钱还给韩国悦。1996年我调到乡里了,后面合同怎么签订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在职期间没有分过一家的土地。原告质证认为,两位证人证明的都不是事实,我没有代管,地被他们分了。1994年我开始种的地,当时陈欠是812元,我全给还了。冯某、贾奎全证明的事实为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争议土地由被告朱文珍承包经营,其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人杜某、朱某1、曲某、刘某、高某、朱某2证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争议土地由朱文珍耕种。朱文珍耕种了五、六年后外出打工,争议土地由他人耕种。1994年争议地由原告韩国悦耕种。1998年韩国悦与长安村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其中包括本案争议的韩二房东地在内。2007年12月30日,延寿县人民政府为韩国悦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中也包括本案争议的韩二房东地。2017年5月5日,朱文珍以争议土地是自己的地为由,将争议的韩二房东地10大亩水田改为旱田耕种。2017年5月24日,韩国悦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另查明,本案争议土地名称为韩二房东地,水田10大亩(每大米=1000平方米),东邻郑占海承包地,西邻徐建龙承包地,南邻陈延禄承包地,北邻道。2017年,韩国悦将此地转包给王岩耕种,因朱文珍已将此地改为旱田并耕种,韩国悦返还王岩转包费9000元,补偿损失1000元。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签订时起即生效,承包方签订合同即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韩国悦承包经营户持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韩国已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朱文珍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耕种原告韩国悦合同之内的土地,侵害了原告韩国悦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韩国悦要求朱文珍返还被侵占的土地、赔偿损失并将土地恢复原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文珍辩称争议土地是自己的,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韩国悦承包经营户与长安村村民委员会1998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正本)有效。被告朱文珍将长安村石家屯韩二房东地15亩(10大亩,边界四至为,东邻郑占海承包地、西邻徐建龙承包地、南邻陈延禄承包地、北邻道)退还给原告韩国悦经营管理;二、被告朱文珍将韩二房东地15亩旱田改造为水田,返还给韩国悦,如不履行,由原告韩国悦自行改造,被告朱文珍按实际支出费补偿原告韩国悦;三、被告朱文珍赔偿原告韩国悦2017年15亩土地损失10000元;上述一、二、三项履行内容,于2017年10月30日前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文珍负担150元,由原告韩国悦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自才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人民陪审员  轩林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臧佳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