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二勋与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勋,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934号原告:张二勋,男,汉族。被告:贺刚,男,汉族。原告张二勋诉被告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张二勋于2017年8月2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张二勋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贺刚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贺刚。本院认为,原告张二勋不能提供被告贺刚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贺刚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二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加华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