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厦门市祥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祥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章,俞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19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叶永国,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群、陈婷(实习),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市祥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嘉禾路281号台亚大厦A栋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9762Q。法定代表人:薛秀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章,公司股东。被申请人:何章,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俞海燕,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章(系被告俞海燕配偶),自然情况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叶永国与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厦门市祥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章、俞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919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祥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章、俞海燕名下价值4237577.28元的财产。申请人叶永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永国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市祥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章、俞海燕名下价值4237577.28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