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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谭全柒与醴陵泰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全柒,醴陵泰安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824号原告:谭全柒。被告:醴陵泰安医院,住所地:醴陵市青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曾学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成,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出庭参加诉讼,和解等。原告谭全柒与被告醴陵泰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谭全柒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全柒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全柒撤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计603元,由原告谭全柒负担。审判员  王宝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 娜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