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海伟与被申请人谭显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海伟,谭显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财保41号申请人:谭海伟,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谭显锋,男,汉族,1982年7月22日出生。申请人谭海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为使自己权益得以保护,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显锋银行存款3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谭海伟提供担保的由其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50号楼1510号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谭显锋银行存款3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娟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