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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104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健诉边长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边长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104民初7号原告:王健,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锐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贾百成,男,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长玉,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王健与边长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王健负担。审判员  王昌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