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104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健诉边长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边长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104民初7号原告:王健,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锐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贾百成,男,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长玉,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王健与边长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王健负担。审判员 王昌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