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364号之十九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与方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364号之十九被执行人:方秀平,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9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方秀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秀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秀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作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