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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盛鹏与王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盛鹏,王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肖盛鹏,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建,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盛鹏与被执行人王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铜王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小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肖盛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小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肖盛鹏支付26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执行费3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小建所有的铜川市新区正阳路世��中心银岭天下2号楼5单元51602室(建筑面积95.92平方米),经两次拍卖后流拍,于2017年7月14日,本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肖盛鹏的意见,愿以流拍价291240元以房抵账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肖盛鹏。因本案流拍价格高于申请执行标的,待肖盛鹏办理房屋交接后,所涉评估、公告、过户等费用(具体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扣除后,将超出标的费用交至本院,本院扣除执行费3800元,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王小建领取,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王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文 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