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百利装饰材料经销处与孙方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百利装饰材料经销处,孙方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951号之一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百利装饰材料经销处,经营场所哈尔滨市。经营者:杨亚强,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孙方宏,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百利装饰材料经销处诉被告孙方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百利装饰材料经销处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百利装饰材料经销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百利装饰材料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7元,由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百利装饰材料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王义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