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居太强、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居太强,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人民政府,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永利村村民委员会,梅世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2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居太强,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街道。法定代表人:赵海波,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永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永利村。负责人:刘军,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梅世刚,男,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居太强因与被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桂溪镇政府)、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永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利村委)、梅世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居太强申请再审称:一、永利村委通过决议决定,涉案工程全部由居太强修建。二、永利村委与梅世刚私下授权转拨工程款违法。梅世刚私自书写《委托书》并加盖永利村委的印章,将工程款转入自己名下,从中捞钱违法。三、桂溪镇政府在审查拨款中存在疏漏,导致梅世刚非法领取388038元工程款。综上请求:1.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中,永利村委由桂溪镇政府出资进行新农村建设,2010年2月18日永利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新农村建设的工程实施责任人为居太强。后居太强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对农房的“内粉饰”由梅世刚安排王朝海、何亚洲另行施工。居太强并未举证证明其施工了全部工程并包含工程中的“内粉饰”工程,故居太强称涉案工程全部由其修建缺乏依据。二、2016年2月5日、3月2日永利村委出具《委托书》,委托梅世刚办理工程资金事宜,将工程款打入梅世刚个人账户。居太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梅世刚私自书写《委托书》并加盖永利村委的印章,将工程款转入自己名下,从中捞钱。居太强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桂溪镇政府与永利村委签订《桂溪乡新农村建设示范带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由永利村委具体实施。桂溪镇政府按永利村委《委托书》的要求支付工程款,符合双方约定。居太强未提供证据证明桂溪镇政府在审查拨款中存在疏漏,导致梅世刚非法领取388038元工程款,其该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居太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施家蓉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刘小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