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恒锐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财保7号申请人: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杨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安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霍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云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恒锐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马云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安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恒锐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115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安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恒锐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115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德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詹昌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