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兰胜利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胜利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胜利,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6日,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阳市。2013年9月28日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10月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当日又被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胜利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兰胜利向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28360067538059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20000元。同年7月24日被告人兰胜利激活该卡并透支使用。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兰胜利最后一次透支消费19400元后未能按约还款,形成不良记录。逾期后被告人兰胜利为逃避债务离开金昌,变更了办理信用卡时预留电话号码,但未告知发卡银行。期间,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未果,于2015年12月21日、2016年3月16日两次登报公告催收,其仍不还款;截止2016年6月25日,形成透支本金19400元,产生利息9765.55元,共计透支本金及利息29165.55元。另查明:2016年6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兰胜利将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兰胜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兰胜利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的报案材料、证人王xx的证言、信用卡申领信息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金昌日报、银行卡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还款情况说明及中国农业银行回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兰胜利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胜利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兰胜利利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超过规定还款期限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兰胜利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兰胜利归案后已将透支款项全部归还,确有悔罪表现,视其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胜利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秦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