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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川与重庆市三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川,重庆市三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660号原告刘川,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三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南园路26号(恒安世纪花城)13幢1-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04806337G。法定代表人陈发于,系重庆市三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小兰,系重庆市三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强,系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川与被告重庆市三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川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刘川负担。审判员  秦先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昱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