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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6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佩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刚,李佩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刚,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李佩哲,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佩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06月09日,本院作出(2017)豫0482执16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佩哲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56.17元予以冻结。现因债务已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佩哲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