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游绿环纸制品有限公司、袁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龙游绿环纸制品有限公司,袁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398号之一原告:浙江建发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81063145L)。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弄***号(11-9)室。法定代表人:程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菊,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勤,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龙游绿环纸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699540026K)。住所地: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新城凌云路**号。法定代表人:袁立华。被告:袁立华,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原告浙江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游绿环纸制品有限公司、袁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发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建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颖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