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909号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代表人:纪昌全,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代表人:李卫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开德,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诉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22830元(原告缓交),由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担。审判长 李 勤审判员 曹银萍审判员 周亲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陶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