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汪代龙与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代龙,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584号申请人汪代龙,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老街82号。法定代表人陈美江。被执行人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老街82号。法定代表人赵中伟。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584号汪代龙申请执行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5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仕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