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12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青阳县安广超细粉体设备制造厂、平邑凯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阳县安广超细粉体设备制造厂,平邑凯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2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青阳县安广超细粉体设备制造厂。负责人:XX芳,厂长。被执行人平邑凯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鹏,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阳县安广超细粉体设备制造厂与被执行人平邑凯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44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守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凤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