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郜安与李明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安,李明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郜安,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明久,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郜安与李明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明久于2017年8月4日给付被执行人李明久20,000.00元(已付),此后于9月30日给付10,000.00元,此后每个月月末给付10,000.00,至本院(2015)农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郜安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122执恢297号案件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李明久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郜安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