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玉平、汪庆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平,汪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平,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茂源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汪庆峰,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电话设备厂职工,住武汉市蔡甸区,申请执行人刘玉平与被执行人汪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平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汪庆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汪庆峰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庆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刘玉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庆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玉平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汪庆峰应继续履行(2016)鄂0114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世亮审判员 余 顺 利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