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于亚皓与谢光辉、程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亚皓,谢光辉,程迎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7民初713号原告:于亚皓,男,1988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委托代理人:柴云岭,博野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光辉,男,1984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被告:程迎雪,女,1985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系被告谢光辉之妻。原告于亚皓与被告谢光辉、程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亚皓的委托代理人柴云岭、被告谢光辉、程迎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亚皓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06月28日,被告谢光辉称需要资金周转,占用时间不长。出于朋友情分,原告于亚皓就借款给被告谢光辉。被告谢光辉向原告于亚皓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于亚皓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于2017年06月28号借到,07月03日清,借款人谢光辉,2017年06月28日”。随后,原告于亚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汇到被告谢光辉指定的账号。2017年07月03日借款到期后,原告于亚皓向被告谢光辉催要借款,被告谢光辉总是推脱。因为被告谢光辉和程迎雪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理应共同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谢光辉辩称,自己欠原告款属实。被告程迎雪辩称,一、丈夫谢光辉向原告于亚皓借款400,000元,自己不知情。原告于亚皓为此也没有向自己核实。原告于亚皓过于轻信谢光辉,有严重过失。借款没有自己签名。二、自己和谢光辉在家庭生活中没有资金周转需要。三、谢光辉向于亚皓的借款又被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王万超借了。王万超许诺谢光辉的利息一分未付。在家庭生活中自己没有享用所谓的高利息。四、自己也是受害人,自己与谢光辉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不应当起诉自己。经审理查明,2017年06月28日,被告谢光辉向原告于亚皓借款400,000元,约定07月03日还清。当时,被告谢光辉书写了借据一张。当日,原告于亚皓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谢光辉款4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谢光辉未能偿还。被告程迎雪与被告谢光辉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谢光辉向原告于亚皓借款4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由此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被告谢光辉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于亚皓借款。此债务是被告程迎雪与谢光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程迎雪依法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光辉偿还原告于亚皓借款400,000元。二、被告程迎雪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法院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谢光辉、程迎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兰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