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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红彬、王增新等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娟,张红彬,王增新,王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财保85号申请人:李文娟,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申请人:张红彬,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申请人:王增新,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申请人:王保新,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申请人李文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所有的现暂扣于北京市房山区保良停车场的车牌号为×××、×××的事故车辆采取继续查封措施并限制该车辆过户。保全金额为15万元。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担保金额为15万元的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暂扣在房山区保良停车场内被申请人王增新名下的号牌号码为×××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被申请人王保新名下的号牌号码为×××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增新名下号牌号码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三、查封被申请人王保新名下号牌号码为×××的重型普通半挂车。保全申请费一千二百七十元由申请人李文娟交纳(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米 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