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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邝远球与谭活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远球,谭活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民初1866号原告:邝远球,男,194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旭照,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活金,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主要负责人:龙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梦琦,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仪,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和东路1号7幢A座首层101全部、102铺位部分、103号铺。主要负责人:占炳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仪,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邝远球诉被告谭活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深圳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开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远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旭照,被告谭活金,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平安财保开平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远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7425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赔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日,谭活金驾驶粤B×××××号中型普通客车从文新路往新昌方向行驶,11时30分行驶至开平市××号开平大厦门口路段时,与从车辆行驶方向左侧长沙西路路口驶入往右侧横过机动车道由邝远球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邝远球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活金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邝远球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后,原告先在开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10月29日出院。2017年5月25日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时限为240日、营养时限为180天、护理时限为150天。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26497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3000元、购买辅助器具费485元、护理费16890元、交通费800元、司法鉴定费3200元、伤残赔偿金34757.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06329.2元。粤B×××××号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平安财保开平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告支付了原告医疗费20000元,余款未赔偿。故诉至法院。被告谭活金辩称:我对交警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没有异议。粤B×××××号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平安财保开平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是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垫付10000元医疗费。我对原告起诉没有意见,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平安财保开平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交警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没有异议。粤B×××××号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平安财保开平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案没有免赔情形。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已经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垫付10000元。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由法院依法确定。住院伙食费、司法鉴定费没有异议。营养费、购买辅助器具费有异议,没有相关医嘱。陪护费有异议,我公司应按一般标准100元/天来计算,应按27天计算。交通费有异议,没有提供相关票据,而且在当地治疗,不予确认。残疾赔偿金有异议,我公司认为没能证实户口性质,由法院依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异议,主张过高,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同等责任,没有超交强险限额,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邝远球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1、身份证;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网上信息;3、交通事故认定书;4、开平市中心医院的门(急)诊通用病历、开平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住院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汇总表、医疗费收费收据、购买轮椅发票、护工费发票、放射报告;5、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费发票;6、居民户口簿。被告谭活金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邝远球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日,谭活金驾驶粤B×××××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开平市三埠街文新路往新昌方向行驶。当天11时30分行驶至开平市××号开平大厦门口路段时,与从车辆行驶方向左侧长沙西路路口驶入往右侧横过机动车道由邝远球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邝远球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活金、邝远球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邝远球在开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10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诊休息3个月,一年后行内固定取出术需按金约8000元。分别于2016年11月14日,2017年1月7日、3月25日在开平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2017年5月3日,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邝远球进行伤残程度、伤病关系鉴定,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及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2017年5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邝远球上述损伤与2016年10月3日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邝远球的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被鉴定人邝远球误工时限为240天、营养时限为180天、护理时限为150天。被告谭活金垫付了原告邝远球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粤B×××××号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平安财保开平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0万元及不计免赔)。交强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没有免赔情形。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责任方按照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原告邝远球诉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核算。根据原告的请求、被告答辩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事故损失包括:1、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为34497元(含后续医疗费8000元)。原告住院27天。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100元/天,本院支持原告请求的2700元。3、营养费,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需要加强营养,不予支持。4、护理费,原告受伤后住院27天,期间需他人护理,护理费计算27天,有发票佐证,为4590元。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去函征询开平市中心医院,该院的回复并不能证明原告邝远球需要加强营养及出院后需要他人护理。故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出院后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5、交通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在住院、门诊治疗及评定伤残的过程中,其及其亲属确实产生交通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持400元。6、鉴定费3200元,伤残鉴定是为了查明原告的伤病情况,是合理与必须的,且该鉴定费用有发票证实,本院予以支持。7、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在定残时年满76周岁,计算5年。九级伤残,计算系数20%。原告是城镇居民,主张的34757.2元未超出法定标准,予以支持。8、辅助器具费485元,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在治疗及恢复期间购买轮椅辅助行走是合理与必须,且有相应的发票佐证,予以支持。9、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原告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参考其伤残等级,身体状况,本地的经济水平,被告的支付能力,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侵害程度,双方的责任大小等,酌情支持6000元。二、原告邝远球诉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核赔。粤B×××××号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平安财保开平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也应履行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被告谭活金驾驶粤B×××××号中型普通客车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原告邝远球驾驶电动自行车互碰致邝远球受伤致残,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由粤B×××××号中型普通客车方负责赔偿60%,车辆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没有超过保险限额,没有免赔情形,故被告平安财保开平公司也应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赔付。具体赔偿如下:医疗费用限额下的赔偿,原告邝远球的损失有医疗费34497+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37197元,先由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10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的60%即16318.2元,由被告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死亡伤残限额下的赔偿,原告邝远球的损失有护理费4590+交通费400+鉴定费3200+残疾赔偿金34757.2+辅助器具费485+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49432.2元,由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综上所述,垫付的10000元应予以扣减,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应赔偿10000+49432.2-10000=49432.2元给原告邝远球。被告谭活金垫付的10000元应予以扣减,被告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应赔偿16318.2-10000=6318.2元给原告邝远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9432.2元给原告邝远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318.2元给原告邝远球;三、驳回原告邝远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计828元,由原告邝远球负担20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5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负担70元。原告邝远球已预交8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弼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彩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