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蔼亭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蔼亭,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蔼亭,女,1942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8号楼10层1108。法定代表人薄人久。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十道沟村。法定代表人张天山。杨蔼亭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117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3697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证券投资。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但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11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雷江海 微信公众号“”